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22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22252號聲請人乙○○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甲○○○○○○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相對人甲○○○○○○(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之戶籍謄本乙份(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簡易庭法官張升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書記官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