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交附民字第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戊○○
丁○○己○○丙○○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欽昌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6年度交訴字第295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 王國棟
法官蔡美華法官柯雅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鍾小屏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