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559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55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559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5070號、第219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甲○○、乙○○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分別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314條、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甲○○於本院審理中均聲請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柯雅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鍾小屏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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