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4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4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347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易字第3479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6年11月26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楊萬益不得抗告
書記官薛淑玲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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