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七○號
原告乙○○
甲○○被告威靈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懿君 右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事務所地係在台北縣新店市○○路○段○號十六樓,且被告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九日前即行遷移至上址,有經濟部九十年一月九日經(九十)中字第九0三一五五四二四0號之函文在卷為憑,而原告於同年一月九日提起本件訴訟,是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且被告亦迭就本件法定代理人、管轄法院等程序事項先為爭執,並未進入本案之言詞辯論,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俊雄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余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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