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一七四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等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折合銀元陸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臺幣貳萬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劉穎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陳雪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