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8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8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877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進抱
吳怡蓁 即吳慧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林進抱、吳怡蓁即吳慧(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裕雄 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87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0萬5,924元【計算式:(20.02㎡+16.03㎡+8.15㎡+14.34㎡)(上訴人占用面積)×2萬600元/㎡(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公告現值)=120萬5,9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468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勳煜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書記官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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