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28號原告 林勁谷 被告 黃文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其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號、791地號、792地號、793地號等4筆土地上之樹木等地上物拆除,並將土地返還原告。其請求返還土地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8,522,50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原告另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係屬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8,522,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3,0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書記官楊意萱┌───────────────────────────────────┐│附表:│├─┬───────┬─────────┬───────┬───────┤│編│土地坐落│民國108年1月每平方│土地面積│土地價額││號││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新臺幣)││││(新臺幣)│││├─┼───────┼─────────┼───────┼───────┤││臺南市關廟區埤│1,500元│4,782平方公尺│7,173,000元││1│子頭段789地號││││├─┼───────┼─────────┼───────┼───────┤│2│臺南市關廟區埤│1,500元│5,465平方公尺│8,197,500元│││子頭段791地號││││├─┼───────┼─────────┼───────┼───────┤│3│臺南市關廟區埤│1,500元│4,903平方公尺│7,354,500元│││子頭段792地號││││├─┼───────┼─────────┼───────┼───────┤│4│臺南市關廟區埤│1,500元│3,865平方公尺│5,797,500元│││子頭段793地號││││├─┴───────┴─────────┼───────┼───────┤│合計│19,015平方公尺│28,52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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