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基小字第8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基小字第898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翁千雅
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嘉義市○區○○街○○○巷○○號,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
簡易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
書記官張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