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重附民上更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9年度重附民上更字第2號上訴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丙○○被上訴人乙○○
號甲○○○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等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10月30日98年度重附民字第60號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判決後,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上訴狀及理由狀所載。
二、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乙○○、甲○○○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乙○○、甲○○○被訴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於原審審理時,上訴人亦對於被上訴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原審以該刑事案件業經原審以97年度金訴字第2號判決無罪,因而依上開規定駁回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及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嗣檢察官不服刑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亦對於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上開刑事判決亦經本院99年度金上更㈠字第4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因而上訴人對於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之上訴,亦無理由,亦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李麗玲法官林恆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盈璇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