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166號聲請人 陳秀惠 上列聲請人陳秀惠因與相對人 林圳元 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陳秀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抵押權登記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之「債權證明文件」(即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06年2月4日前債務人對抵押權人所負之債務)。
(二)請提出相對人林圳元(住臺中市○○區○○里○○街○○巷○○號)、 林豊美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汪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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