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698號上訴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訴訟代理人 邱瀚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雪貞 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0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