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2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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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簡上字第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簡上字第266號上訴人即被告陳○○選任辯護人 林昱宏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不服本院高雄簡易庭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所為108年度簡字第103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因疾病不能到庭,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陳○○(下稱被告)因頰黏膜惡性腫瘤併傷口感染及出血,於民國108年10月20日至高雄市立小港醫院急診就醫,並於同日住院治療,目前持續治療住院中,有高雄市立小港醫院108年11月2日診斷證明書1紙在卷可憑(本院簡上字卷第137頁),並經辯護人具狀表示被告於108年10月20日至高雄市立小港醫院,即插管治療中,迄今尚未出院,短期之內不能到庭應訊,亦有辯護人於108年11月5日出具之刑事聲請停止審判狀1份在卷可按(本院簡上字卷第135頁)。以上,足認被告目前因上開疾病不能到庭接受審判,而有首揭所示停止審判之事由。從而,依前開規定,自應裁定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書瑜
法官孫沅孝法官李承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書記官陳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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