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235號聲請人 李映萱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一○三年度訴字第一二三五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卷內之文書。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235號事件卷內社團法人臺南市建築師公司鑑定報告鑑定標的臺南市○○區○○段○○○○○○○號土地所有權人,因他案訴訟須用上開鑑定資料,爰聲請閱卷。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以為釋明,可使本院信其主張為真實。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書記官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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