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7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保字第7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78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進德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付字第7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進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進德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中,茲於民國113年7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7月31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6523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13年7月31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65234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許泰誠
法官呂寧莉法官魏俊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頤杰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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