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聲保字第5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聲保字第5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52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陸奕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5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陸奕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陸奕學前犯詐欺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7月3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64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金上更一字第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智雄
法官游秀雯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志德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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