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7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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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保字第7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78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聰明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核准假釋,檢察官聲請於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執聲付字第7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江 聰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聰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後,現在監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7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經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3年7月31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6592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按該名冊關於「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欄所載「115年4月26日」應更正為「115年4月10日」)、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吳冠霆
法官邰婉玲法官陳勇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瑩謙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