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聲保字第5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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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聲保字第5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53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邱瀅潔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5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瀅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邱瀅潔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7月3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64714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87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智雄
法官游秀雯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志德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