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調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調字第160號

聲請人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離婚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為非財產權之請求,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書記官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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