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更(一)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更(一)字第26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錫欣 選任辯護人法律扶助金會 徐嘉明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錫欣羈押期間,自民國一O五年五月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錫欣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5年2月18日執行羈押,至105年5月17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年5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陳德民法官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蔣淑君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