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重上字第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上字第603號上訴人 陳聰智
陳德彰 邱春作 陳在堯 黃德鏢 彭秋菊妹 彭松吉 彭世明 彭勝泉 彭增煜 蕭金泉 彭富海 陳能錪 陳潛全 陳嘉翔 陳在猷 陳毓芳 陳淑芳 陳盈芳 陳遜全 林美惠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炎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思銘 律師複代理人 黃桂香 被上訴人新竹縣湖口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林志華 訴訟代理人 黃乾祥 被上訴人新竹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邱鏡淳 訴訟代理人 王彩又 律師
林君鴻 律師 許美麗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蔡麗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6月6日上午10時50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林金吾
法官黃炫中法官古振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
書記官黃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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