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245號原告A女(真實姓名及住所均詳卷)被告 吳秋霖 訴訟代理人 葉佩如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本院104年度易字第46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本件原告與被告間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
105年4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宗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書記官林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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