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591號原告 劉光輝舟技造船技師事務所訴訟代理人 劉劭穎 被告高雄市輪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勁甫 訴訟代理人 許銘春 律師
黃叙叡 律師 楊承翰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書記官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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