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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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錫欣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黃之中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3902號、第45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錫欣自民國壹佰零肆年肆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陳錫欣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73條第3項、第1項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罪及同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目前又居無定所,有相當理由足信有畏罪逃亡之高度可能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自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予以羈押,並於104年2月25日延長羈押2月。
二、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涉犯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罪及殺人罪,均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良以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自有相當理由認為其有逃亡之虞,且本院前經囑託國立陽明大學附設醫院鑑定被告之精神狀態,目前尚未有鑑定結果,故為確保將來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並確定判決之執行,認前述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104年4月25日起延長被告之羈押期間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劉致欽法官許乃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蕉杏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