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99年度東小救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東小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
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
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
言,若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者,
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望;最高法院75年度台抗字第227號裁
定意旨可資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請求雇主給付工資等事件,業向財
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107條、第109條及法律扶助法第62條規定,聲請准予訴訟
救助等語。
三、經查,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98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
調件明細表,觀其該年度所得扣除稅額後僅為新臺幣(下同
)55,826元,名下亦無任何財產。參以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
金會臺東分會函覆之法律扶助申請書、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
表、案件概述單、審查表、戶籍謄本等文書資料,堪認聲請
人主張可採,故其聲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傅曉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書記官莊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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