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9年度營秩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裁定    99年度營秩字第44號
移送機關  臺南縣警察局麻豆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女 37.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9年7
月20日南縣麻警偵秩字第099000981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淫,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99年7月16日21時10分。
(二)地點:臺南縣○○鄉○○村○○街○○○號。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利得與男子姦淫,代價新臺幣
8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經警查獲。
(二)證人 蘇建安陳世宗 之證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4日
書記官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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