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丁○○、庚○○、戊○○、己○○間拆
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台幣(下同)貳拾叁萬零柒佰柒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貳仟伍佰肆拾元,扣除前繳壹仟捌佰捌拾元,尚應補繳 陸佰 陸拾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