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99年度東小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東小字第13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設於高雄市,有其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依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
轄。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無不合。爰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書記官莊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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