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小字第55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甲○○
被   告 丙○○○○○○
      戊○○○○○○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南小字第558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8年7月30日17時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26法庭公開
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高俊珊
 書記官 蔡雅惠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陸仟貳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四二六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蔡雅惠
法官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
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
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
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書記官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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