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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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9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953號上訴人 陳月雀 即被告
現法務部矯正署台中女監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101年度訴字第953號判決,提出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陳月雀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陳月雀偉對於本院民國101年11月30日101年度訴字第953號判決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爰依前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書狀內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法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義忠
法官林于人法官黃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書記官林曉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