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8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恐嚇危害安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84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宗易
曾彥杰李厚德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 律師上列被告因恐嚇危害安全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4826號),並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於民國102年3月18日下午3時50分於本院第八法庭先行準備程序,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紀佳良
法官田德煙法官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書記官黃碧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