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84號聲請人即被告 魏宏丞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101年度易緝字第45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具保停止羈押狀所載。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魏宏丞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之加重竊盜罪嫌及同法第32
0條第1項竊盜罪嫌,嫌疑重大,且被告係經傳喚未到、拘提未著後,始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其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又被告所犯罪名為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所列之竊盜、加重竊盜罪,其亦有多次竊盜犯行,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為避免被告再犯竊盜罪,認亦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規定,於民國101年12月17日起執行羈押,並經本院於102年
1月17日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在案等情,此有本院卷宗可參。本院於102年2月18日收受聲請人上開聲請狀時,聲請人固仍在本院羈押中,然因聲請人不服本院上開判決,前已提起上訴,聲請人於102年2月26日已隨同卷宗證物一併送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現上開案件已繫屬該院,並經該院執行羈押,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是聲請人既已非屬本院羈押被告之身分,本件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田德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書記官陳雪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