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保險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保險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保險字第6號原告 粘金英 訴訟代理人 黃虹二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提出起訴狀繕本或影本一件,逾期不補,駁回起訴。
理由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
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9條第1項定有明文。
原告起訴狀未附繕本或影本,不合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
第119條第1項規定之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駁回起訴。
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美芳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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