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93號原告 張金城 訴訟代理人 楊振芳 律師原告與被告 張金源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土地共有人 張有富 於起前之民國37年2月26日業已死亡,原告迄未以其繼承人為被告,有當事人不適格情形。茲限原告於受收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又原告自起訴迄今,將近一年,未能提出分割方案,前經本院函催,至今亦已二個月,仍未能提出,亦請原告於受收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提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國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書記官吳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