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字第16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字第16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61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視為減刑後之刑期,其中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次按,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經確定在案。而受刑人現在假釋中,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所犯附表所示各罪,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雖其中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所處刑度逾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但被告此部分行為合乎自首規定,依該條例第六條規定,仍應予減刑),依上開規定,其各罪之原宣告刑,即視為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如附表「視為減刑後之刑期」欄所載。茲檢察官聲請就各該罪「視為減刑後之刑期」,其中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就有期徒刑部分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陳欣安法官江德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受刑人甲○○(視為減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寄藏槍│強制罪│││彈││├───────────┼─────────────┼──────────────┤│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罰金新台│有期徒刑2年││(保安處分/褫奪公權)│幣20萬元││├───────────┼─────────────┼──────────────┤│視為減刑後之刑期│有期徒刑1年9月併科罰金新台│有期徒刑1年│││幣10萬元││├───────────┼─────────────┼──────────────┤│犯罪日期│92.06月間某日│93.03.21││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93年偵字第174號│苗栗地檢93年偵字第174號││年度案號│││├─┬─────────┼─────────────┼──────────────┤│最│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4年上訴字第611號│94年上訴字第611號││實├─────────┼─────────────┼──────────────┤│審│判決日期│94.04.28│94.04.28│├─┼─────────┼─────────────┼──────────────┤│確│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4年上訴字第611號│94年上訴字第61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05.30│94.05.30│├─┴─────────┼─────────────┼──────────────┤│所犯法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刑法第304條第1項│││第4項、同條例第12條第4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6條、第2條第2項前段│第6條、第2條第2項前段│├───────────┼─────────────┼──────────────┤│備註│符合自首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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