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中簡上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中簡上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中簡上字第243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8月2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楊真明
法官陳葳法官劉逸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勳楠中華民國95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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