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322號
原   告  唐國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有象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58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陳長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