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衛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衛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住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衛字第8號聲請人甲○○住○○市○區○○路000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
書記官吳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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