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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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84號原告 鐘宜宏 訴訟代理人 連世昌 律師複代理人 吳婉貞 被告 鐘宜旻
鐘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伍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叁萬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書記官卓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