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04號原告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游漢樹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捌拾壹萬捌仟伍佰玖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仟玖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肆佰貳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書記官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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