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84號原告 林建威 訴訟代理人 張躍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貳仟伍佰壹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壹佰捌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6日
書記官程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