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違約金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27號原告 張宏展
陳金源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丁章 律師
李子聿 律師被告內政部營建署中央公教人員住宅輔建及福利互助委
員會法定代理人 葉世文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違約金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貳佰柒拾玖萬壹仟貳佰柒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6日
書記官程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