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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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83號原告利達消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泉慶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拾萬壹仟伍佰伍拾貳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陸仟 陸佰壹拾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陸仟壹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書記官江俐陵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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