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65號原告 黃郭阿未 被告 張炎輝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萬玖仟伍佰柒拾元(地面層面積
72.05平方公尺x公告現值15,400元/平方公尺=1,109,5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捌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6日
書記官程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