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81號原告 彭桂梅
戴家和 (原名 戴興泉廖若晴 (原名 廖金玲戴庫榮 陳華妹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圓映黃鎂銀 、林鑫溢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⑴原告彭桂梅部分:新臺幣(下同)叁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零柒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佰元(計算式:500÷5=100)外,尚應補繳叁萬零陸佰元;⑵原告戴家和部分:叁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零柒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佰元外,尚應補繳叁萬零陸佰元;⑶原告廖若晴部分: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零捌佰元;⑷原告戴庫榮部分: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零捌佰元;⑸原告陳華妹部分: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零捌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書記官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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