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1348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張智超
訴訟代理人 林筱軒
被 告 周彥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7月29日上午9時41分在
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淳有
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