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9年度東原小字第5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東原小字第50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王競慧
被   告  張少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伍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貳仟陸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其中壹萬柒仟
參佰貳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楊憶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日內向本
庭(95047臺東市○○路○○○號)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書記官蘇美琴
附件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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