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司簡調字第130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司簡調字第1304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震東 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
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
二)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者。(三)因票據發生
爭執者。(四)係提起反訴者。(五)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
,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六)金融機構因消費
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民事訴訟法第406條定
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 林志維 應將坐落於新北市○○區
○○段○○○號土地及其上5025建號建物以買賣為原因之所有
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相對人林震東所有,為
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林震東設址於板橋區戶政事務所,此有個人基
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以送達相對人林震東之通知書
,依法應為公示送達,爰依上開規定,逕以裁定駁回本件調
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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