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24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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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2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248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甲○○
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徐張李妹 即豐利洗衣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影本。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
書記官王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