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家非調字第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非調字第651號聲請人 尤世華 相對人 尤志中
尤志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時未繳足聲請費。本件聲請人依家事聲請狀,請求相對人應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按月於給付聲請人尤世華扶養費用各新台幣(下同)7,500元至聲請人尤世華死亡為止,經查,尤世華為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現年約69歲,依107年臺灣地區男性簡易生命表所載,聲請人年齡之平均餘命為15.55年,惟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0條規定,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是以聲請人所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800,
000元(計算式:7,500元×12個月×10年×2人=1,800,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聲請費用2,000元,聲請人僅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1,000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妃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書記官林俐婷